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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医疗救助累计最高15万元
作者: 发布时间:2013-12-13 已被阅读:
    南方日报讯 (记者/李强 实习生/周潺 通讯员/文燕媚)《广州市困难群众重大疾病商业保险医疗救助实施办法》(下称《办法》)昨日正式公布实施。今后,困难群众在享受社会医疗保险和政府医疗救助的基础上,再获得一个年度累计不超过15万元的重大疾病商业保险医疗救助。

    《办法》划定11类居民可以获得救助,提出救助对象每一个商业保险医疗救助年度的最高医疗救助累计金额不超过15万元,当年累计,不跨年度使用。

    当前,每人每年的医疗救助最高可达14万元。加上这次救助政策,救助对象每年最高可获得29万元的医疗救助额度。

    值得一提的是,《办法》还对城镇“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对象进行政策倾斜,不少情况下救助比例达到100%。

    《办法》提出,救助对象一般应在医疗费用发生后3个月内(康复治疗或训练费用可每季度报销一次),到商业保险经办机构服务网点办理报销手续。本市困难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人员、困难职工家庭成员和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精神智力残疾人在申请商业保险医疗救助前,应向户籍所在街道民政部门提交家庭收入核对申请。

    《办法》提出,商业保险经办机构在收到困难群众提交资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审核,并将医疗救助金支付到困难群众提交的个人账户。商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实施医疗救助记账减免,并制定具体程序向社会公布,市民政局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提供指导和协助。商业保险经办机构应根据政府有关要求,会同其他医疗救助机构共同组织心脏病、白血病、血友病等专项医疗救助,具体救助程序另行制定。《办法》全文可登录广州市法制办网站查询。

    ■11类救助对象

    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收入困难家庭成员;

    本市城镇“三无”人员、农村五保供养对象;

    本市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政府供养人员;

    本市持证重度残疾人;

    在本市大中专院校就读的非本市户籍困难学生;

    符合《广州市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行办法》救助条件的其他人员;

    本市持证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

    本市困难职工家庭成员;

    本市困难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人员;

    由所在单位或公安机关送往医疗机构进行住院治疗的本市户籍精神障碍患者;

    经批准的特殊困难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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